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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陕西》编辑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陕西省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11号   2005-12-0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省属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推动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财务、税收关系的移交及管理问题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到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资产财务关系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各企业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为准。

  (二)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的债权、债务随资产一并移交。各移交单位必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财税关系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行政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42号)执行,不再划转财税基数。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调整,下划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收入。

二、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及管理问题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劳动工资关系移交所在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总额以2004年度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决算报表为准。

  (二)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保持现有管理和征收体制不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实行省级统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省级社会化发放。未参保的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企业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继续由企业负责补缴。

  (三)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未出中心和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其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在企业资产(包括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37号)和《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41号)执行。

  (四)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继续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要及时将这些企业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这些企业的职工家庭中,凡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应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三、关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破产和企业改制的政策支持问题

  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后,改制改组和破产工作由所在设区市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支持。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拟实行政策性破产的,按照先下划、后破产的原则进行。对国家已批准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以及国家已批准列入关闭破产建议名单的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含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安置职工的,资金缺口部分由省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关于《陕西省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陕西省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

  为了进一步扩大公路投资领域对外开放,加强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拓宽公路投资融资渠道,促进全省公路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提出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公路项目招商引资范围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进行投资建设经营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的在建、待建公路项目:

  (一)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二)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三)长度500米以上的四车道独立桥梁、隧道;

  (四)长度800米以上的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

  (五)符合(一)、(二)、(三)项规定技术等级和规模的已建成收费公路项目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项目,可面向社会转让公路权益。

二、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对于招商引资的公路项目,可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及合理调整收费标准、适当延长收费期限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

  (一)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及BOT、BT等方式。有国家资本金注入的公路项目,提倡以合资、合作形式进行建设经营。

  (二)鼓励和支持国有公路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组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共同进行公路项目投资建设经营;鼓励和支持国有公路企业以控股、参股等方式,向其他经济组织转让公路权益,联合进行公路项目经营。

  (三)鼓励和支持设区市人民政府以项目融资等方式筹资,进行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运营。

  (四)支持公路企业通过发行公路建设企业债券直接融资,用于有关公路项目建设。

三、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公路项目,实行项目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公开、办理程序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和准入条件公开,由国内外经济组织自主选择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

  投资建设经营公路项目和转让公路权益,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方式,实行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投资经营者。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投标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予公布。

  凡从事省内公路项目的公有制、非公有制投资经营者,均享受同等公平待遇。

四、规范公路项目投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经营者招标投标程序

  (一)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投标,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公路项目投资经营者招标公告;

  2.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及投标、开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

  3.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公路项目投资协议;

  4.中标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组建项目法人;

  5.项目法人交纳建设项目履约担保金,签定项目特许协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属于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国道上的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交通主管部门征得交通部或省政府以及公路项目投资人、贷款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同意后,向省政府提交转让公路权益的立项申请文件;

  2.公路权益转让申请获准后,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分别报省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确认;

  3.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公路项目权益转让公告;

  4.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组织进行公路权益转让招标投标;

  5.与中标的公路项目经营管理者依法订立转让合同,并报省政府批准生效。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报经交通部批准。

五、加强对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属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和国道公路项目的招商引资,由省交通厅组织;其他公路项目的招商引资,由省公路部门与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

  省交通厅要健全公路项目招商引资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公,加强公路项目咨询、宣传推介、合作洽谈等工作。在强化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做好公路项目的筛选,建立项目储备库,通过参与经贸洽谈、组织专题推介会等方式,做好公路项目宣传推介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观念,改进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公路项目招商引资工作,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法活动,做好对经营性公路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动态监督检查,维护公路使用者、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国内外经济组织参与公路项目投资建设经营提供良好服务。

 
  信息来源: 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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